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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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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06-28    浏览量:1803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59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等文件精神,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对我区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范围
 
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包括重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补助和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以下简称动物防疫等补助)。
 
二、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分配、下达
 
(一)资金分配因素。中央及自治区财政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按照因素法测算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基础数据因素、政策任务因素、工作绩效因素。
 
基础数据因素包括畜禽饲养量、单个畜禽补助标准等情况,根据支出方向和有关政策任务具体确定。政策任务因素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政策任务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决策部署和农业发展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工作绩效因素包括资金管理、资金整合、项目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情况和政策实施效果。
 
(二)资金分配原则。强制免疫补助经费根据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规模,综合畜禽饲养量、单个畜禽补助标准、地区补助、工作绩效等因素测算分配。
 
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综合生猪养殖量、病死猪处理量、补助标准和集中专业处理率、工作绩效等因素测算分配。
 
强制扑杀补助经费按照强制扑杀畜禽数量和补助标准据实分配。
 
(三)资金申报及下达。中央和自治区强制扑杀补助每半年结算一次,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8日前、9月8日前分别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相应报送上一年度9月1日至当年2月底、当年3月1日至8月底期间的强制扑杀畜禽情况。中央强制扑杀补助经费按照扑杀数量和补助标准据实结算;自治区强制扑杀补助经费按照扑杀数量和补助标准结算,分年度下达。
 
无害化处理补助、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结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自治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纳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年度部门预算。中央、自治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切块下达市、县包干使用。各地应统筹用好中央、自治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将本级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各项补助政策落实到位。
 
三、资金管理及使用
 
(一)资金管理方式。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各地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地农业产业发展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在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专项内调剂使用资金。
 
(二)资金使用。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中央、自治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使用方案,以正式文件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备案。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发放,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执行。在发放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之前,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通过县级政府网站主动向社会公开,公开内容包括政策依据、申请指南、补助结果、监督渠道等。公开时限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期不少于7天。对接到举报、反映异议的,应及时核实,并再次将信息在县级政府网站上公开7天;未接到举报、反映异议的,方可发放。
 
四、资金监督和绩效管理
 
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申请、分配、使用、发放的监管,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地应按照上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的要求管理使用资金,如期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和绩效目标。各市、县及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要求,按时报送资金支出进度、监管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实施总结和绩效评价报告等。
 
五、加强政策宣传
 
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执行事关动物防疫措施落实,事关动物防疫管理对象的切身利益,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加强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宣传,提高本部门人员、动物防疫管理对象对政策的理解,促进政策执行到位。
 
六、抓好政策执行衔接
 
2021年对2020年实施“先打后补”的养殖企业进行补助,补助比例按本通知执行,各市县在强制免疫疫苗计划指标充足的情况下,可以向实行“先打后补”的养殖企业发放部分强制免疫疫苗,但应扣除该部分疫苗折合经费后,再发放 “先打后补”经费。
 
2021年以前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021年1—6月期间的养殖环节病死猪不分处理方式、病死猪体重、月龄及是否免疫、加施标识,根据实施无害化处理主体不同,按本通知补助档次执行。
 
2021年7月起,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按本通知标准执行。
 
七、其它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由市县财政统筹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在内的自有财力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损失补贴标准及经费使用管理规定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本通知有关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申报、审核等表格格式以及今后相关表格需修改的,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另文通知。
 
原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桂农业发〔2017〕7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工作的通知》(桂财农〔2018〕128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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